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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遭遇违约莫要慌,秦岳助您索赔偿
案情简介:某农业公司经政府相关部门备案,拟建设苗木花卉示范基地项目,其中包括拟建设200栋冬暖式日光温室大棚。2017年12月,于某与该农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于某在该农业公司处租赁大棚,体验期30年,自2014年6月10日至2044年6月10日止,于某需在2017年12月底之前一次性支付租赁费用15万元,该农业公司需在2018年6月前交付约定大棚。后因该农业公司违规违建占用耕地,导致建成的大棚被政府强行拆除。因此该农业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且推诿责任不愿退还于某支付的租赁费用。交涉无果后,于某委托我所提起诉讼。
代理思路:因该农业公司违规违建,导致双方合同无法正常进行,此系该农业公司的过错导致合同主要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该农业公司需退还于某租赁费用以及违约金。
法院裁判:一审判决双方签订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该农业公园退还于某15万元租赁费用。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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