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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岳普法】代办公租房未成能退费吗?
【秦岳普法】代办公租房未成能退费吗?
代办公租房未成能退费吗?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代办公租房而产生的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20年5月28日互加微信,被告自称能够办理公租房及经济适用房、当天原告就委托被告帮原告朋友办理####公租房事宜,并给被告转了15090元,后原告又多次委托被告帮助原告多位朋友办理公租房及经济适用房名额,并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委托费用合200000元。另2020年7月29日被告自称能够办理建筑证,于是原告又委托被告代办建筑资质并当天向被告支付30000元、截止2020年7月29日原告一共向被告支付委托费用共计230000元,被告收到费用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完毕,但被告并未在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于是原告向被告索要委托费用,被告向原告退还了部分费用、后经过对账被告还欠原告134350元委托费未退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脱,迟迟不予支付,于是,当事人找到我寻求法律帮助。
【办案过程】
公租房是国家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一方花钱委托另一方办理公租房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公租房管理秩序,侵害了国家关于公租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公租房代办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后,受托人应返还委托人代办费,如委托人拟通过诉讼要求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利息损失或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能以双方均存在过错为由,恐不予支持。最终,我们通过翔实的证据,成功说服法官,最终全部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相关费用后表示其无法帮原告办理公租房及经济适用房、并同意退还全部代办费用,但被告仅向原告返还95650元,剩余134350元未返还,相成不当得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返还134350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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