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0-490-500
【秦岳普法】工伤案件如何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秦岳普法】工伤案件如何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工伤案件如何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有权获得《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赔偿。其中,构成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有权获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但在实务中,劳动者的实发工资往往比用人单位的缴费工资更高,而工伤保险基金在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仅仅会依据其缴费工资核算。这实际上是由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导致其获赔金额降低,而劳动者不应当承担这一不利后果。在实务中,如果每月工资差额不大、伤残等级不高的情况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实际并不大。所以劳动者在维权时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往往会忽略这一问题或无法准确主张该诉求。但对于伤残等级较高且工资差额较大的劳动者,主张该诉求将会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现行法律法律及陕西省内的规定
现行法律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这一问题并无直接规定,相关的规定散见于《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颁布的部门规章。相对重要的规定主要是《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从以上法律法规来看,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还将面临滞纳金、罚款等行政责任,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将面临的民事责任。
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在2023年3月29日发布的《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含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未按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该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降低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这就明确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不属于新发生的费用,所以即使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之后,工伤保险基金也无法支付,故应当由用人单位赔付这一费用。目前陕西省内涉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诉讼较少,但已有的判决,法院裁判思路也不统一,全国各级各地法院的裁判思路并不统一。
如何更好主张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差额
笔者认为,在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时,应当先由当事人向社保中心提出书面要求,并得到其明确答复(获得相关证据)后再提起仲裁。
在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中,冯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2500元,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为3878元,冯某起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诉讼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最后经再审改判支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而该案二审期间,冯某请求社保中心补发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社保中心回复,用人单位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不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写明,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事实上导致冯某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且无法通过行政途径予以救济,故应当支持冯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当事人向社保中心请求过补发差额,法院也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理。另外,在(2018)渝民再43号民事判决书中,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反复向当地社保中心提出投诉,并获得了社保中心的书面答复,最终社保中心的书面答复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及最后的有利判决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而在山东、贵州、江苏等地能检索到的判决,法院基本都认为这一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主管范围。所以为避免法院认定当事人没有通过行政途径主张过权利而直接以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驳回起诉,最好先通过行政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后,再通过正常维权途径主张权利。当然,这自然带来另一层面的问题,如果社保经办机构能够对这一问题形成书面的意见,且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支持,那么当事人就不应当只能通过投诉、举报的非常规途径才能够获得有利证据。当然,这不是本文应该涉及的问题,在此按下不表。
最后,在法律程序、法律关系都较为复杂的工伤案件中,当事人还是要委托专注于工伤人损领域的正规律所,才能够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声明:该内容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文中观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本所观点。详情可咨询 律师。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