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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岳普法】劳务分包连环转包,农民工工资谁负责?
【秦岳普法】劳务分包连环转包,农民工工资谁负责?
劳务分包连环转包,农民工工资谁负责?
西安某法院近期审结一起典型劳务纠纷:农民工阮某被拖欠4822元工资,包工头程某失联,分包单位某公司辩称“已付清工程款”。法院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阮某应被告程某要求在被告某公司承包的位于凤城一路与明光路交叉西100米路南的项目上提供劳务,工种为小工,工资为280 元/日,被告程某承诺每月向阮某支付4000元保障阮某的日常生活,项目完工后支付剩余劳务费。后被告程某通过微信转账,被告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阮某支付了部分劳务费。2024年12月21日,被告程某与阮某进行结算,
确认尚拖欠阮某在内的八人共计34348元,并承诺2025年1月18日付清,因钱不到位产生的来回费用由被告程某承担。上述劳务费中,阮某的劳务费共为4822 元。被告未如期如数支付剩余劳务费,阮某多次索要无果。
争议焦点:
分包单位某公司是否承担清偿责任,该责任为何种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中,原告阮某系被告程某雇佣,故被告程某应支付原告阮某劳务费。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第三条规定:
“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被告某公司属于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其将承包的案涉工程分包给马某,马某再将部分分包程某,现程某拖欠原告等8人劳务费,被告某公司应当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被告某公司抗辩称其以结清相应工程款,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阮某劳务费4822元; 被告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程某应付款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再依法进行追偿。
维权启示录
农民工务必要求包工头签署书面欠薪凭证保存好支付记录。总包单位违法分包将面临“兜底赔偿”风险,建设工程领取的劳务分包一定要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而非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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