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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岳普法】新规解读 |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7月1日起施行!
【秦岳普法】新规解读 |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7月1日起施行!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近年来,“银发打工族”的身影越来越常见——退休的技术骨干重返岗位发挥余热,年过六旬的保安、保洁人员依旧忙碌在街头巷尾。据统计,我国超龄劳动者规模已达8700万至1.2亿人,主要集中在餐饮、保安、环卫、保洁、物业、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他们用多年的经验与勤劳的付出延续着劳动价值,却长期游走在劳动权益保障的边缘——拖欠劳动报酬、强迫加班、工伤拒赔、随意辞退等问题频发,维权时还面临 “立案难、定性难、胜诉难” 的困境。

好消息是,这一局面即将被彻底打破!2026年5月25日,人社部等5个部门联合出台了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 ——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以专项政策为超龄就业提供稳定支撑,也为老龄化社会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制度创新路径。
本期推文将为您深入解读《暂行规定》的核心内容,分析超龄劳动者用工的法律难点与裁判趋势,供相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
01
《暂行规定》适用于哪些人?
很多人关心:已经退休了再就业,能不能享受这份保障?
《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即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也属于适用范围。
用一句话概括:只要您是用人单位实际管理的超龄劳动者,不论是否已享受养老金,都将纳入保护范围。 《暂行规定》打破了“有劳动关系则有保障、无劳动关系则无保障”的传统格局,不再是基于劳动关系,而是基于超龄劳动者劳动的事实,以保障基本权益为切口实现精准保护。
02
《暂行规定》保障哪些权益?
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及时足额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加班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这体现了对老年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劳动安全卫生—安排合适岗位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的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并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培训。
工伤保障—最大亮点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这是《暂行规定》最值得关注的核心突破——彻底改变了此前超龄劳动者工伤理赔难的状况,将超龄劳动者正式纳入工伤保险体系,由用人单位承担缴费义务。

用人单位即使为超龄劳动者购买了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险,这两类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保障范围有差异,不能相互替代。工伤保险由基金支付待遇,保障更稳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严谨的书面用工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留存岗前安全培训记录,从源头降低事故概率。
03
总结
声明:该内容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文中观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本所观点。详情可咨询 律师。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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